文档介绍: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在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多单位成立的工作组领导下,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研,专门听取被拆迁人及各方专家意见,同东、中、西部大、中、小城市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其间,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在对各方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修改研究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 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
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对社会经济发展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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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及影响
1
关于“总则”部分
2
关于“征收决定”
3
内容提要
关于“征收补偿”
4
关于“法律责任”
5
关于“附则”
6
一、新《条例》的
主要变革内容及影响
政府角色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重大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
突出强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体制和运作模式的重大变化
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新
条
例
的
主
要
变
革
内
容
(一)
突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三个重大变化
三个突出
1、政府角色地位和承担责任发生重大变化。
按照原《拆迁条例》的模式,地方政府承担的是拆迁监督管理、规范行为的责任,不与单个家庭的拆迁补偿安置产生直接利害冲突。现在按《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政府从原来的拆迁管理者转变为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者。不仅要对征收实施行为监督,还要直接承担征收实施的法律责任。将与被征收家庭产生直接利益冲突。
(一)新条例主要变革内容:三个重大变化
2、房屋征收体制和运作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原《拆迁条例》房屋拆迁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即拆迁人),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通过行政许可、裁决和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行为。
(一)新条例主要变革内容:三个重大变化
现在按《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虽然也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但是要由征收部门委托,并对征收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由于房屋征收行为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也应是政府行政部门,并要求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三个重大变化
3、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
原拆迁模式,城市建设、公共事业、商业设施、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都可以实施拆迁,未区分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基本能满足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各种需要。而现在房屋征收模式只有是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才能征收,并且对公共利益需要有着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房屋征收目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决策的民主性,以及项目的科学性,必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三个重大变化
1、突出强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条例》较原《拆迁条例》更注重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一是在征收补偿上。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与我市现行的市场化评估在本质上相一致。但由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与商品房市场价格之间有差异,对被拆迁人拿货币补偿款购房带来困难,需加上购房补贴。
二是在征收安置上。对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是在征收程序上。增加了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规定:征收决定前要组织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三个突出
2、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由于是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透明公开的原则,并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七项公布公示要求:
①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
②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④征收范围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