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 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在问题的原因, 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一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从 1798 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 到目前已有 200 多年的历史。“英国最初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一种战时临时性的收入措施, 为对法战争筹措经费,直到 19 世纪初,才通过正式立法而成为稳定的税种”。二战后, 个人所得税有增无减。近几年, 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 人力和资本的国际间流动与日俱增, 个人所得税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极大的影响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各国政府普遍朝着趋同的税收政策努力, 协调税制, 向国际化靠拢。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当今社会, 经济的高度发展, 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外,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 此外, 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 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 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 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 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界定不科学 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在国际上, 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取半年标准, 而我国则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别实行 90 天规则、1 年规则和 5 年规则, 与国际上比较, 我国居民身份制度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在制定标准上, 我国的一年标准太宽松, 使许多按半年规则可确立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 轻易放弃了本来可以征收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 也就是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更换上, 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 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征收范围窄, 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 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 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 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 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 税率设计不合理 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 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 14 级, 2000 年后降为 5 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 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其次级距越小, 税率档次越多, 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的超额累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