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办法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湘卫监督发〔〕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 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 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 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
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 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
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
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 SPA)、浴室(含浴池、洗
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三)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
厅、音乐厅;
(四) 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 城市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 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 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
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
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 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第
;
(二) 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4-1996);
(三) 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5-
1996);
(四) 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五) 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
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六) 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8-1996)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 〕225
号)规定的要求;
(七)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
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八) 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 准》(GB9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