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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样本.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2/20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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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潍坊市水资源管理 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 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 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 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 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 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 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 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 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 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 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 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 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 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 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 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 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它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 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 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 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养殖、旅游、餐饮、建筑 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 污口。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