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总则
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1章 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类型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
(二)刑法的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内容
ﻩ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
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ﻩ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
ﻩ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国内犯
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ﻩ1。属地原则
(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ﻩ(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
犯罪行为 与 犯罪结果
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
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
(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
(二)国外犯
ﻩ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
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ﻩ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
2、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ﻩ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不是立法,只是解释,不能做(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第2章 犯罪概说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法益侵害状态依然存在)、继续犯(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
第3章 犯罪成立条件
一、概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二、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
1、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
ﻩ1。违法性本质
ﻩ 本书坚持实质的违法性论(法益侵害说)、客观的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a.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ﻩﻩ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2、危害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活罪
(一)概述
:
ﻩa。有体性:有身体活动(客观)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范畴
ﻩb。有意识性(主观)
ﻩ 梦游、反射动作不算危害行为。
ﻩc。有害性(实质要素)
刑法禁止的是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
ﻩ ﻩ例:误将食盐当做毒药投放、误将尸体当做活人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ﻩ 误将男性当做女性意图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
上述3例均是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杀人(未遂)、强奸(未遂)。
2.事实行为
ﻩﻩ判断标准:无他因,行为仍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ﻩ 迷信犯不可能成立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其坐飞机,结果飞机失事,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ﻩ 事实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当性,才可能成立犯罪,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阻止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广告牌设置人防止砸伤路人的防止义务;动物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的组织义务;机动车所有人阻止醉酒的人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