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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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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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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的管理,强化税源的控制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对零散税源的征收和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代表税务机关对规定的税费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第三条委托代征事项和代征税费种类的确定应坚持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为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第六条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 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对代征税种(费)及税(费)率以及征收率(特殊情况除外)的确认;计会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的统计分析、税收票证的供应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比例的确定和支付;税种管理部门和税务所负责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审核;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人使用发票的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对委托代征税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管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各部门对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征管核心系统委托代征信息的调整。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 (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难度,且其他部门集中管理的税源; (三)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第八条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市局确定: (一)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 (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 第九条以下委托代征事项和委托代征税费的代征人由区、县局确定: (一)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销售不动产、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行为或事项(交通运输业中货物运输业务的应税行为除外); (二)市局委托代征以外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印花税票代售; (四)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收; (五)区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其他委托代征事项、税费和代征人。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和终止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可以确定为代征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设置专职人员(或机构)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五)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费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事项、税费和代征人,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及《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征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确认相关内容,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协议书, 报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协议书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编号由征管部门统一编制。对于需要由市局审批的委托代征事项,各局应在市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委托代征权利: (一)代征人发生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