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会【】18号
 
省财政厅相关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机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通知
各行署、 市、 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 相关省直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行政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如碰到问题, 请立即反馈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行政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会计行为, 建立规范科学会计工作秩序, 依据《中国会计法》、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机关会计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结合本省会计工作实际, 制订《黑龙江省行政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 实施行政财务管理其它机关、 党政组织、 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规范要求,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严格实施会计法规制度, 确保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该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指导、 监督和管理; 上级单位依据职责权限指导、 监督和管理所属行政机关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六条  单位应该依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置会计机构责任人, 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含有设置条件, 应该依据《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委托经同意设置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单位, 应该最少设置包含出纳员两名会计人员; 实施代理记账单位, 应该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    
    单位可依据预算管理需要在业务、 采购等部门配置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依据其劳感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 法规任免(含聘用和解骋)会计人员, 并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会计人员应该含有必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 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 含有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该含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各单位应该依据会计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该实施回避制度。
    单位责任人、 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行政副职, 和总会计师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职员作。
    需要回避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条  上级单位认为所属单位直接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 或发觉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 丧失标准, 和其它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 应该依法责成所属单位重新任免。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 坚持标准而受到错误处理, 上级单位应该依法责成所属单位纠正。
第二节  会计岗位
    第十一条  设置总会计师单位, 同级副职职权不得和总会计师职权重合。
第十二条  单位应该依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 总会计师、 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稽核、 基金核实、 收支往来核实、 工资核实、 财产物资核实、 总账核实、 预算决算编制、 会计电算化、 会计档案管理等。
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各单位设置收(付)款岗位及单位内部审计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会计工作岗位具体设置应该符合以下基础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 债权、 债务等账簿登记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