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报名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报名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旁听、寄读或借读。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和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而未办理高中入学手续的新生,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地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及全部考试材料送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相对应的学校高一入学。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海外华侨的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新生花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课程修习评定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课程修习评定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情况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管理卡。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课程修习的评定方式可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
实际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短测、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的课程修习评定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课程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