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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
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84]学位字 013 号

我国招收的首批博士研究生(下简称博士生),将陆续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
试和论文答辩。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做好博士学位授
予工作,保证博士学位的质量,对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更好地为四化建设
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进一步树立我国学位的信誉和完善学位制度具有
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
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为此,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加强对
这项工作的领导。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成员(包括分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位
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授予博士学位的工作中,做到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二、授予博士学位,必须坚持政治标准。我国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必须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学遵守纪律
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三、授予博士学位,必须坚持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
(一)关于学位课程考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马克
思主义理论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以及外国语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博士生应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时间,完成指定的学
习内容。可以通过考试或提交一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读书报告或论述,对其学习进
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必须由学位授予单位指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副教授以上的教
师主持考试或评定成绩。文科博士生的导师应参加所指导的博士生马克思主义理
论课的考核工作。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首先应确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可以举
行单科考试,也可以举行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和评定成绩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
定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
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两门外国语:参照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草案)
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学位论文和答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位
论文的审核和答辩工作,是把好质量关的主要环节。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定,主要是审核作者是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
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
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是否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是否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意义;作者(特别是文科)是
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如果博士生学习阶
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级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
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
的学术论文。
博士生所在单位及其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认真审阅,严格把关。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能推荐答辩。
组织论文答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博士生完成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