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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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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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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通信资源利用率,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信息化支撑能力有效提升, 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工信部联通(20xx) 235号)、(湘通局建(20xx) 3号)、(湘政办发(20xx) 57 号)、(湘政办发(20xx) 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细则。
一、 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 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 展;存量共享、增量共建。
二、 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通信铁塔、基站、管道、杆路 和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车站、景区、商住楼、办公楼、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开发区、厂区、住宅小区等民 用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内的通信基础设施。
以上通信基础设施包括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 电、国防光缆等弱电线路,以及在浏阳地区存在运营行为 的其他公司权属通信线路。
三、 实施方式
(一)通信设施由一方单独建设并拥有产权的,通过
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实现资源共享。
(二) 通信设施由多方共同建设的,共享通信资源, 并共同拥有所建通信设施的产权。
(三) 参照铁塔模式,由多方共同出资成立通信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公司,统筹全市新建通信设施项目并收购各 方现有管线资源;或铁塔公司业务范围扩展至包含铁塔在 内的所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集中统一建设和专业化 运营。
(四)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统筹我市城乡通 信基础设施建设并拥有产权,有管线需求的各方租用其管 线资源。
四、实施要求
(-)共建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联 合建设、集中维护的原则,已有杆路同路由不得重复建设; 不参与联合建设的通信运营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在同路 由或同地点建设相同功能的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建设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及场地限制条件, 充分考虑交通、水利、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和安全环保因
素,通信线路宜顺路取直,沿道路布置,避开路边设施和 计划扩改地段。同时,有条件的城区路段和乡镇(街道) 主要路段应尽量建设综合弱电地下管廊。
通信线路应尽量减少对原有水系及地面形态的扰动 和破坏,维护原有景观风貌,尽量减少与架空电力线路的 交越。
(二) 共享要求
已有铁塔、杆路、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 的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 方式实现共享。
2•租用第三方通信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包 括商住楼、住宅小区等入户线路),已签订的在本实施细则 生效之日起30日内解除相关协议。
3•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 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单位开放,不得无故拖延阻碍 共享实施。
(三) 技术要求
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应符合(GB/T5121 7-XX)、 (YD5 102-XX)、(Y D5148-XX)、(GB50373-X X)及国家和 通信行业其他现有标准。
与电力、广电等其他行业共建共享的通信传输线路, 除满足国家、通信行业的有关标准外,还应满足电力行业、 广电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四) 安全要求
1 •在原有杆路(墙挂)寄挂线路,应符合杆路(墙挂) 容量和负荷强度要求。
在原有杆路(墙挂)的吊线上附挂线缆,应考虑吊 线的强度及后续维护方便,如不具备条件,应另敷设一条 吊线,并满足杆路(墙体)负荷强度和受力平衡。
3 .在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与电力企 业协商同意,通信线路可与10kV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垂直净距不小于2米(无防雷保护的 不小于4米),且通信线路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
增挂(穿管)线缆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已有线路, 不得破坏已有线路或挤压、扭绞已有线缆;不得影响原杆 路缆线的使用和运行;共享线路较多且不易区分时,应在 线缆下悬挂各方的标志牌,必要时线缆可采用色条区分。
五、费用标准
(一) 共建费用标准
1•共建通信设施项目预算按照进行编制,设计及监理 费用参照(计价格〔XX) 10号)和(发改价格(XX〕670
号),经协商后确定。
2•共建通信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使用性质,由各 参建(与)方按成本平均分摊或按资源占用比例协商分摊。
(二) 共享费用标准
鼓励各方通过相互置换资源解决基础设施共享问题。
以出售模式实现余量共享的根据建设成本合理确定 价格。
3 •采用租用方式的,按照(湘通局发(XX〕14号)执 行,具体价格如下:
序号
类型
价格
1
铁塔
万元/年/平台
2
基站机房
700元/年/机柜
3
杆路
20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