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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社行复〔〕-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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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人社行复〔2015〕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黄良炎,男,苗族,1955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黄桑乡岩湾村七组,身份证号:433151X
被 申 请 人: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 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潘源源,局长
第 三 人: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温州机场路蓝田村小陡门
法定代表人:张纯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温龙人社工认〔2015〕58号),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3年5月10日起在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从事有毒有害的岗位,因防腐面具未起到防腐作用,申请人于2013年5月21日凌晨3点许,在工作岗位上呼吸困难、发热、胸闷,后于当日上午到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因此,申请人认为其是在上班期间吸入有刺激性酸性汽尘所致。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证明是吸入性肺炎,是由杀虫剂之类的化学用品引起。综上,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21日,申请人黄良炎在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21日黄良炎因有发热、胸闷、胸痛等不适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9月17日最终鉴定结论为无职业性化学中毒(无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和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维持温州市级原诊断和鉴定结论。黄良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浙江东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资料(有效期2010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显示该公司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目前运行正常。并对黄良炎当时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任何引起有害气体泄漏的事件,也没有导致直接伤害事故发生的报告。同时,黄良炎首急诊(2013年5月21日上午8点)显示:胸闷、发热一天,与急性事故性伤害临床表现不相符。二是黄良炎因在工作期间发病就医,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职业病鉴定以证明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根据黄良炎提供的《温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书》、《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书》(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均予以明确:无职业性化学中毒(无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和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称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证明是吸入性肺炎,是由杀虫剂之类化学用品引起”,其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明文件,即便有,因其并不符合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亦不会采纳。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