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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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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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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
《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1986年4月16日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br/>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