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 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 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 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 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 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 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 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 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
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 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 ,
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o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
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 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 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
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
上。
第九条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
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
营业税总额合计
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 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
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
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 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 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 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
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
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 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
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
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 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 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 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
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
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 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 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
站上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指定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
陆指定网站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在2012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