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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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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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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内设的职能处(科)室和下属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以市房管局或者区县房管局的名义进行。区县房屋拆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以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根据需要,房管局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房管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是指房管局依据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而采取的其他行政手段,如责令停止、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责令补办手续,撤销登记、收回或注销证书等。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认真遵守《天津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守则》,不得在执法中违法。凡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六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守法宣传教育,令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应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第七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做进一步调查或追究责任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除对当事人进行守法宣传教育外,应当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管局说明情况,接受询问。凡须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也可先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如责成当事人补办手续、恢复原状等。第八条对举报、投诉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应做好登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核实。根据检查、核实情况,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第九条凡需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应先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处(科)室负责人批准。第十条立案后应指定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员应制订调查计划,收集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承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收集不同的证据。承办人员制作的《调查记录》、《询问记录》,应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看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遇有拒绝提供情况或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记载、说明。第十一条调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全面、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法取证。第十二条在查证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他人证书或涂改、伪造证书进行违法活动的,承办人员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当场做好笔录,以防证据可能灭失或转移。第十三条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根据证据对当事人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