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发放专用)
甲方: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乙方(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丙方(申请人):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发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应得补贴总额为人民币元,由甲方支付。
二、补贴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补贴具体发放的时间和金额为:
第一年: 年月,金额: 元;
第二年: 年月,金额: 元;
第三年: 年月,金额: 元。
三、丙方新调入我市落户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五年以上的可享受安家补贴,由调入之日起(以人事局干部介绍信签发日期为依据)五年内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要退回已发放资金,资金全部退回后,方能办理有关调动事宜。
四、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如丙方工作
变动,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五、丙方如有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乙方有过错的,追究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七、三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协议时
附《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发放专用)
甲方: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乙方(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丙方(申请人):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和《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以下简称津贴)发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标准逐月为丙方发放津贴人民币元。津贴发放期不超过三年。
二、津贴发放期间,丙方因调动、解聘的,甲方停止发放津贴。
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好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每月提供丙方在岗情况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丙方如有弄虚作假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资金。乙方有过错的,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凡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六、三方经协商达成的其他条款。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协议时附《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中山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
年月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