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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448825550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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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
第一  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特点:(1)实行分类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较宽的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一定的生计费用或为取得收入产生的必要花费。(3)计税方法简便;(4)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式并用。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5)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四、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17个税种中立法最早的一个税种,早在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五、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具体政策性规定
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非居民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人义务,即必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税法对无住所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了一些特殊处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1、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申报纳税。
2、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或按税收协定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由谁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天,或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