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某出口企业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 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 5万美元, 规定交货期为 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 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 8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 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案例分析]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 8月份,我出口企业 8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 9月2 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 FCA 术语规定相矛盾。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卖方。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 1000 箱货被火烧毁;( 2) 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1) 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 600 箱货中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1994 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 1000 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 2月 20 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 25 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 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 26 日沉没,3月 20 ,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A国的甲公司与 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底之前交付 200 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 100 吨货物后,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