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储备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 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办法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 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管理部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 西山区、呈贡县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储备土地由昆明市 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核发土地证书;其他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由相应 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 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 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 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
以储备土地为对象的土地证书不再另行印制,使用国 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 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名
称;
(二) 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 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或国有建设 用地;
(四) 终止日期填写为五年;
(五) 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六) 记事栏填写:一、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 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二、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 出让手续。
(七) 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八) 其余未明确内容暂不填写。
第五条【储备土地初始登记要件】土地储备机构按 照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初始登记时,应向县(市)区国土 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 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 勘测定界成果或宗地测量成果(原件);
(四) 地籍调查表(原件);
(五) 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 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七) 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 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第五条第(一)项中土 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按不同储备土地方式主要分为:
(一) 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1•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 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1•市或区县政府同意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 支付凭证;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 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三) 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省级部门批准 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2•征地补偿时相关支付凭证等土 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四) 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意见;; 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七条【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