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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doc

上传人:w8888u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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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做出规制,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论文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
(一)垄断的基本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联合起来或者单独地采用非经济的或者经济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场里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阻碍或限制正常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垄断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状态(即垄断状态)。垄断可以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默契或联合的行为,也可以仅仅是一个经营者的单独的行为。垄断可以是行政主体采取非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也可以是经营者采取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
本文的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指《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
(一)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
我国电信产业的垄断模式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自然垄断为表象,行政垄断为实质。
电信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规模的基础投入和复杂的科学技术,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
我国对电信产业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国电信产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重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指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固话数据业务领域占有90%左右的份额。从移动业务上讲,%,%。

价格歧视是价格垄断行为中最主要的一种,此外还有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

主要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表现在行为方面,比如并购以及控制。电信运营商有通过控制造成集中的行为。许多受害的竞争企业,对电信运营商敢怒不敢言,这就是市场被控制的结果。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竞争
主要包括拒绝许可、拒绝交易、合谋等。比如,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2007年停止双方在非主导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双方在对方地域停止发展客户,甚至停止发展新的政府客户。这一合谋使得电信南北拆分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电信竞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电信用户的南北地区业务互联互通要交双倍钱的严重后果。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反垄断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电信条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反垄断法》在我国对电信领域的规定
《反垄断法》严禁下列四条垄断行为:
一是严禁经营者间签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限制和排除存在竞争的决定及协议,还有就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