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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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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车辆使用人(驾驶员,以下称为:使用人)应于每月2日(遇节假日上调至上月30日),上报《行车记录表》,行政部记录上月车辆里程数。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因公需要申请(以下称为:申请人)使用车辆时,需提前一天填写《车辆申请使用单》申请用车,部门经理签字后,由行政经理统一安排用车。申请流程见“车辆申请使用流程"。
派车权限
1、行政经理 限市内单程50公里一下出行(不包含阿城双城区、双城区、呼兰区等原外郊县)。
2、主管副总经理 限市区(单程50公里以上,包含阿城区、双城区、呼兰区等原外郊县)和行政经理权限。
3、总经理  异地长途和异地使用和主管总经理权限.
第六条 车辆设置《行车记录表》,使用前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行政部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录,一次性罚款50元.
第七条 车辆设置《车辆加油记录单》,由财务部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间记录,以了解车辆使用状况。每月10日、20日、30日将《行车使用记录表》,一并转行政部核实。
第八条 车辆仅限本公司人员使用。
第九条 车辆使用人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和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否则使用人对此引发的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第十条 因私人用车外出办事,应记录《车辆使用记录表》注明“私用”并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用车(不申请私人用车),违者用车人和驾驶员一次性罚款50至100元,超过第三次(含三次)给予停职处理。私用期间,发生交通违规、损失、盗窃等事故时,发生的费用将由用车人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人不能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者作私用,违者罚款50至100元。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三条 下班后,如无其他业务,车辆返回库房(先锋路419号)后将车钥匙交给值班人员,并与值班人员做好交(晚上)接(早上)车工作(记录)。
□ 车辆保养
第十四条 车辆总行驶里程达到5000公里(或5000公里倍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填写《车辆《车辆保养申请单》经行政经理、主管副总经和总经理批准后,。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5000公里(或5000公里倍数)的情况下需要保养时,由使用人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申请,经公司指定专业车辆鉴定中心确认非人为损坏,发生的保养费由公司承担。如确因人为原因(操作不当、加注劣质防冻液及机油等)造成的保养时,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六条 车辆保养由车辆使用人负责到公司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保养的操作流程见“车辆保养流程”
□ 车辆维修
第十八条 非人为原因造成车辆零小修(可自行修复的)时,使用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申请零件购买,经行政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零小修时,购买零件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发生事故,需要进行维修维护(零小修除外,但包含非认为原因造成的)时,使用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由使用人负责到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与行驶中、异地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维修费用超过100元时,应与行政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联系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里程数未达到中、大修公里数时,经公司指定专业车辆鉴定中心检测确定非认为损坏,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如确因人为原因(操作不当、加注劣质防冻液及机油等)造成的维修时,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
  1、使用人如因违规操作发生违章及交通事故时,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2、使用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使用人无责任时,自行协调,公司行政部提供车险手续及相关证照资料。
3、使用人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 车辆使用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