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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外派海员培训合同纠纷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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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外派海员培训合同纠纷案.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虽王爱玲
一证》、《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案情概述
2006年7月26日,于忠敏(乙方)与青岛中邦国际于忠敏取得上述证书后,被中邦公司安排上船实习
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中邦公司)签订了了一个月,于忠敏主张中邦公司不能让其继续上船未再
《赴韩海员培训派遣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按新海员实习,中邦公司认可于忠敏未实习完毕,并称如其实习
培训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将乙方送至有资质的交通部定完毕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于忠敏主张中邦公司未能
点海事专业学校进行培训:乙方取得证书后,甲方派出按照约定将其派往韩国上船工作,存在欺诈行为,请求
乙方赴韩国上船工作。乙方在校培训期间要通过海事局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合同,返还培训费31 000
考试、可签发《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值班水手/机元,。中邦公司认为于忠敏拥
工适任考试合格证明》后,再由甲方为其申办《海员有山东港航局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可以进行像本案
证》及《海员服务簿》;乙方证件齐全后,由甲方派出合同所约定的船员业务,故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进行4到6个月的船上实习,并于实习期结束后,由甲方其已经依约为于忠敏办理了相关的海员证件,于忠敏没
为其申请换发正本乙类适任证书(无限航区)。乙方取有上船工作是因为其没有按规定完成上船实习的要求。
得《海员证》后,由甲方统一安排上船工作,并与船东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鲁交港航港(2006)113号《关
签订合法有效的工作劳动合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于登记许可青岛中邦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国际船舶业务
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甲方调遣,按照甲方要求外派; 经营资格的通知》中载明,中邦公司均符合国际船舶管理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解释外派合同并负责监督乙方在外派公司登记许可条件,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
期间的行为,维护乙方派出期间的正当权益。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下列业务:船舶买卖、租赁
合同还约定,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
合同并不退还费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向船东提出辞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运的其他服
职,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乙方在执行务等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中邦公司也于2007年1月1日获得
外派合同期间,应无条件遵守外派合同条款和船公司的了证书》。
管理规定。二、法院判决
签署合同当日,中邦公司向于忠敏收取了学费、本案的焦点在于,于忠敏与中邦公司签订的赴韩海
实习费、派遣费等人民币31 000元。之后于忠敏被派员派遣培训合同书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涉案合同是否应
到广州金桥管理干部学院学习,学习结束后获得了《海当被撤销。
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海员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中邦公司是否存
中国海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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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诈行为的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资质,即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或违反法律规定经营。中邦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其经营业务包括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