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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考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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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考word.doc

上传人:精品小课件 2021/1/1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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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协作,推行联合执法,真正形成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电动车管理情况,做到情报共享、信息互通。
新闻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通过开辟公益宣传教育专栏,对电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进行公益宣传,对电动车管理整治活动定期进行专题报道,对电动车不文明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全市公职人员驾乘电动车违法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市统一。数据库要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和办理过程及经办人员信息,并能提供查询。
第六条 对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七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生产商、经销商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八条 本市对电动车实行目录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负责,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对电动车产品进行审核,制订《忻州市电动车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列入《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公布的内容包括电动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目录应当提供查询。对不在目录内的电动车产品,电动车销售商和购买人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产品列入《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产品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不得销售目录外电动车产品。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信息、并建立销售台账。电子版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本市电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开展本管辖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一条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核对电动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