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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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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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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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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市、县(市、区车产品。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信息、并建立销售台账。电子版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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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本市电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开展本管辖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一条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核对电动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车产品名称、技术参数等信息告知市经信部门,由市经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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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过渡期内使用过渡期专用号牌,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的行驶证;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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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车行驶证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过渡期内的过渡期专用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