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忻州市电动 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市、区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不得销售目录外电动车产品。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信息、并建立销售台
账。电子版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本市电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负责开展本管辖 区域内的电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一条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 记管理制度。电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 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 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后,除 核实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核对电动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参 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 将该电动车产品名称、技术参数等信息告知市经信部门,由 市经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 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
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对《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 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 办理登记手续;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过渡期内使用过渡 期专用号牌,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 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 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 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 请变更登记:
(一)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车辆的行驶证;
(三)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 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 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 登记:
(一) 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车行驶 证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 记:
(一) 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 其他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