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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案例.doc

上传人:iris028 2021/1/1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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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二手房买卖案例--经济适用房买卖
2002年,被告张某与原告何某协商一致,征得何某的同意,以何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天通苑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总价款282676元,交付期限为2002年4月21日。2002年4月9日,张某又以何某(借款人)的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银行)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22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于2004年2月24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何某。何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张某在该房内居住。
2007年1月,何某诉至某市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02年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某市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10幢12层6号房屋一套后,由于其工作需要长驻外地,为避免房屋空置和无人管理,遂委托原单位同事帮助照看管理上述房屋。2006年底,其回京后发现上述房屋已由张某居住,由于不能联系到同事,也不能劝说张某腾房,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向其腾退天通苑房屋一套。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何某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所述均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诉争房产系答辩人委托中介代为购买的。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协商一致取得何某身份证并以何某的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律师费、保险费、银行月供、房屋入住手续、装修费及五年多来的所有物业费均系其支付。该套住房是由其自行购置并居住至今。其系诉争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何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亦未交过任何费用。何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能够据以证明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月供及四年来物业费的缴纳凭证等。何某要求其腾退房屋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据以证明其系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因此,何某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张某提出反诉称:何某接受委托,以其个人名义代其买房,其与何某之间构成委托管理,虽然购房相关手续均是以何某的名义办理,且何某是诉争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何某并非实际购房人,且负有将讼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反诉人名下的义务。综上所述,提起
何某对反诉辩称:第一,其享有诉争的房屋所有权是无可辩驳的事实。《物权法》第16、17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诉争房屋是以其名义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因此,其对该房屋享有不可辩驳的所有权。第二,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和途径都是合法的,也从来没有表示要放弃房屋的所有权。2002年初,其计划申请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但当时手头资金有限,迟迟未能如愿。恰在此时,其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当时张某经营的公司正为办公用房和员工宿舍问题发愁。双方协商约定:由其以按揭方式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一套,首付款和按揭款等购房费用由张某垫付,所购房屋由张某及其公司无偿使用,日后其收回此套房屋,须返还张某全部购房款。综上所述,答辩人从来没有放弃过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对诉争房屋享有毋庸置疑的所有权。张某故意虚构委托购房的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通过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