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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浅议.pdf

上传人:1322891254 2014/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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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浅议.pdf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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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浅议
文·黄姗姗中国政法大学
行的《反垄断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仅用第体的范围内。因此,建议我国在《反垄断法》中也应对“行
圆条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政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的界定,采取列举或排除法界定
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条文对抽象行政行“行政机关”的范围
为导致的垄断界定比较模糊,并未作更进一步的规范。由二、抽象行政垄断行为认定标准
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不确定、可反复适用、不可诉等根据《反垄断法》第条的规定,“含有排除、限制竞
、排除竞争内容”就是关于认定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标准。即要认
争的后果要远远重于具体行政行为垄断。定相关抽象行政行为涉嫌垄断,必须是其“含有排除、限

、抽象行政行为垄断的主体认定制竞争的内容”
区别于《反垄断法》第条至条中确立的行政垄在《反垄断法》中,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
断的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中的认定,则有“具有”和“可能具有”两个标准。《反垄断
事务职能的组织”,该法第条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法》第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的主体仅为“行政机关”.
能性。但是。该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其中,“具有”标准与抽象行政行为
的规定。“结果控制”标准;而“可能具
《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执法体系为“反垄断委员有”标准则是对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危险控制”标准。
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一方面,国务相似的规定还体现在《反垄断法》第条中,“本法
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专司组织、协调、
指导反垄断工作,但不具体执法;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反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在本条中.
具体的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及相关行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能够”的标准。亦属于“危险控
政部门及监管机构等。由此可见,不管是“反垄断委员会”制”标准。
还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在国务院下设的机构。其行对上述三种垄断行为认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不难发
为的效力等级低于国务院。表现在对抽象行政行为涉嫌现,认定标准不外乎危险控制标准和结果控制标准两种。
,它型塑了一种区别于
象行为是否有效作出裁断。传统事后救济的预防性调整形式。危险控制是对结果控制
对比俄罗斯反垄断立法的规定,俄罗斯《
法》第条规定:“禁止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果上。对于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都采用了危
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其他履行上述机构职险控制标准,而抽象行政行为垄断同样作为《反垄断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