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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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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机构类别
(-)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
包括以下几类:
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 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建设,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科学 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或者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再创新 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 工艺和装备,并能够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的 研究开发实体。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在蓉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为企业技术 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实验室。
二、资助额度
对新获批(授牌)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0 万元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五类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100 万元资助。
对新授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
对新授牌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 位,在蓉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法人、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 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 的科研院所)。
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 牌)后一年内提出。
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 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已获市级部门资助过的国家级科 技研发中心不重复支持。
申报项目名称应为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的研发机构名 称。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 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 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2014年1月1日之前由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重新申报、复审。
第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 发水平较高的重点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的产出投入比(主营业务收入/主管业 务成本)在过去两年均不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行业平 均水平。
企业在川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全产业链的技术及 系列产品。
有明确的工程技术研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 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 的技术、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工程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承担 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总 人数不少于15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 究和设计开发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 者不少于3人,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能 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工程师、实验师(技师)或熟练工人 队伍。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 测、分析、测试设备、工艺装备以及开发平台。
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近三年承担市区 级科技项目
2项以上,并均已通过结题验收;拥有核心技术 的自主知识产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