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贲刑相适应原则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我们自小就可以听到的熟语,充分体现了 “罪责刑相适丿应原 则”的小国特色刑法基木原则。“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等量报复是罪责刑相适应思想 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但在奴隶社会后期,罪刑相当观念和立法逐渐被统治者所抛 弃,特别是进入封建制补•会以后,什么是犯罪、对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判处多长刑期,任 凭国王和法官随心所欲。真正意义上的罪刑相当观念,是启蒙思想的产物。而作为刑法的 —•项基木原则,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事情。在西方罪刑关系上古典学派提出了两个 原则,一是罪刑相当原则,一是责任主义原则,这两个原则成为当时资产阶级刑法的主要 基石。
罪刑相当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吋期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刑罚理论上的表现。它最初 是为了反对屮世纪刑罚的专断和严厉,实现刑罚上的公平与正义。当时的资产阶级启蒙思 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极力侣导这种思想。
近代学派以罪刑相当原则进行尖锐的批判,他们指出,古典学派的刑事均衡原则,即刑 罚的轻重应肖与罪行的轻重相一致,有着它所固有的缺陷,因为罪行的严重性,由于缺乏 一种一致的标准是不能予以严密限定的,要止确解决罪与刑Z间的均衡关系也是不可能 的。他们提岀的刑法改革,如缓刑、减刑、假释、累犯加重、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等, 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内容。显而易见,这些新的刑罚制度都是与罪刑相当原则相才 盾的。
西方刑法提岀的量刑屮的责任主义原则,主要解决“责——刑”的均衡关系即刑事责任 与刑罚的均衡关系问题,没有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均衡关系。在量定刑罚时,虽应考虑 责任的轻重以外的各种政策性因素,但在决定刑罚轻重时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责任的轻 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超过责任的轻重去科处刑罚。即“一切刑罚都必须限制在责任 的范围之内”。
刑事责任是犯罪考对自C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它一方面与犯罪有必然 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血,又是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它是连结犯罪和刑罚的重要环 节,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当”、“责任主义”是本质不同的概念。从当今世界各国 的刑事立法來看,罪刑相适应原则内容L1经得到了修止:既注重刑法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一项崭新创举,是两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两个原则即上述罪刑 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发展而來的,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來加以规定,把“罪—— 责——刑”均衡关系统一起来,其总的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不能轻罪 重刑,重罪轻刑。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的关系上,应当是:无犯罪即无刑事责 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刑法第五条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把客观主义刑法学 派所主张的菲刑相适应原则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巧妙而有机地 结合了起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分则某一•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丄要客观 事实总和,也就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和选择要 件:犯罪的宜接客体、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危害结果、犯罪人的主观因索(指罪过和犯罪 H的)、犯罪人的主体身份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于段等。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