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定义
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是指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国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不受政府的约束,同时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应接受政府的一定监督和指导,并在国家总体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与其他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和配合。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
央行独立性的定义是:中央银行拥有不接受来自政府的命令的权力, 在制定或者更改货币政策时,不必与政府交涉。但事实上, 哪怕是最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也不可能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行运作,换而言之,就是央行的独立性其实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其多多少少都会有受到政府制约的地方,所以,衡量央行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看央行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干涉。
二、衡量标准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组织机构和人事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主管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是否由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决定。
2、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3、经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的财政的独立性,即其是否依赖于政府的拨款和财政的支持。
4、业务的独立性。主要指中央银行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其业务的实施,办理业务时否受政府机关的干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地方的干涉”,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47年来首次被确认其独立性。
这是衡量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具体标志。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行政关系上,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在组织上保证了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独立地位。②资金关系上,《人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这样从法律上基本割断了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直接融资关系。
《人行法》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贷款或担保;二是通过组建政策性银行划清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关系,堵住了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与政策性贷款的路子,堵住了政府各部委以“政策性贷款”向中央银行要贷款的路子;三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统管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权。
这也就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各地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三、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一) 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的需要。 
(二) 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 
(三) 为了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 
(四) 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 
四、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因素 
首先, 最根本的因素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而法律是政府制定,这就使得央行的独立性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