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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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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精).doc

上传人:1259812044 2016/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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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件 2: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 1.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增强中国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培育我国自有品牌,根据 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定、批准、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 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定通则等,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 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记的种类和形式, 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商务、林业等部门, 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 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 2 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和后续监督管理。国家林业部门可受理林下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申请,并报送管理办公室。 4. 评定要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 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的规定实施。 5. 评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以下简称“评定机构”) 开展评定工作,并对受委托单位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 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 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 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对评定机构实施评定的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 )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3 )不得利用评定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评定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3 (5 )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评定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开展评定活动, 对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 评定人员 评定人员条件 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 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计划、协调、沟通能力。 评定人员资格确认。评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机构的培训,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教材,并取得资格证书。 评定人员监督管理 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进行管理。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评定任务。 评定人员在评定活动中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