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 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 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简称“交易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
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简称县招管委)是本
县“交易活动'‘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交易 活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第五条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
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受县发展计 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 利局等部门委托,对全县“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
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交 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交易活动” 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七条 遂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县招投标中心)是 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 配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等费用,。并接受县招 管办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县招管办监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
行,否则无效。
第二章交易范
第八条凡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国 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实行 招标。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 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 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实行公开 招标、拍卖、挂牌。其它性质的出让用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意向受让人时,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水电资源开发权、采沙权出让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挂牌。
第—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
牌。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 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 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 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 在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文件核准。县招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 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 件等)进行审核。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 规定由县招投标中心签发,或与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签 发。公告应在县招管办指定的媒体上或县招投标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甲方和县招投标中心按照交易文件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 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水电资源开发权人、采沙权受让人、 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