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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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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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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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