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品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小区)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所为确保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自办的多种家庭宴请用餐活动。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小区)、村民小组、宴席主办户和承接者详细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条实施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立案管理制度。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详细负责农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搜集、申报立案和汇报工作。村(居)委会要充足发挥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和村民小组长的联络,加强日常宣传,督促村民(居民)进行10桌以上自办宴席的事前申报,主动搜集所在村(小区)家庭自办宴席的举行信息,做好事前登记立案工作。村(居)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当月汇总工作,并于次月10现在将汇总情况上报所属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各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应分别于每季首月l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个季度内家庭自办宴席举行的汇总情况书面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行l0桌以上宴席的,应该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委会(小区)或委托村民小组长向村委会进行事前申报,村委会(小区)应立即给予立案。第五条实施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流动厨师需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其它相关资质等级证实方可上岗。各乡(镇)食品药品协管站负责农村厨师的摸底调查和登记立案工作,动员农村厨师主动参与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根据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农村厨师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和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加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第六条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验制度。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检验指导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验指导。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情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事前检验,禁止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禁止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须的食品安全判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使群众明白必需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留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预防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家宴用的菜肴要留样48小时备检。第七条实施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加工场所要具有基础食品安全条件,环境整齐卫生,有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锅、碗、瓢、盆等用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加工用具、各类食品做到生熟分开。第八条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汇报和应急处理制度。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宴席承接者、厨师和主办户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上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