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亏政法亏院硕士学位论文——以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衡平为中心动产抵押制度研究年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姓名:指导教师:沦文提交日期:民商法学民商法李奕张礼洪副教授学校代码:学号:
掣半嗍躄勘魂弧朋作者签名:以翰,,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导师签名
——以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衡平为中心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质押和动产让与担保的比较,同时也阐述了动产抵押权最重要的性质——物权妒柯畚恼R度选择的五种公示制度之后,认为通行的书面——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存在重大缺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作者姓名:李奕指导教师:张礼洪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满足了融资的需求,所以我国《担保法》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但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试图着重从公示制度及权利冲突解决规则两个角度来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做出初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动产抵押的概念以及其与动产性。第二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的沿革及立法例。笔者从动产抵押制度的源头罗马法及日尔曼法入手,对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同时也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史。第三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的价值评价。缺乏公示是动产抵押制度的先天不足之处,由此也导致了它的其他缺点。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抵押权人其他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但是动产抵押制度也有其功能,所以才为各国立法所承认。第四部分为公示制度的选择,此乃本文之重点。笔者在评述可供动产抵押制陷,更为合理的公示方式应为登记生效主义。同时笔者认为也可以采用标识等辅助公示方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就必然要求限定标的物的范围,并从设定力、公信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四方面阐述了动产抵押公示的效力。
【关键词】公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公示的效力权利并存第五部分为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这也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认为在标的物上存在多重物权时,应以“设定在先”为原则,并根据各种物权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处理。
——產甋篔甅.,甌辤:.,瓵.,篫,甌痑瑃
;籆痵甌.,疭甀甌.
——以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衡平为中心动产抵押制度研究引言动产抵押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其产生甚至早于不动产抵押制度。但是由于其缺乏公示,故而遭近代民法的抛弃。传统民法理论将抵押权的标的限于不动产,而动产之上仅能设质权,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趿⒎ɡ碛墒榫退得了这种传统:“易于移转,乃动产之特色,凡以动产为担保债权之标的物者,须使债权人占有其动产,始能保全其质权之效力。否则债权人实行其担保权,既涉困难,第三人易蒙不测之损害。使债权人占有其动产,则无此弊。各国立法皆用此主义,本条亦从之。”这种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二元体系在农业社会和工业化时代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受到冲击,因为当时的财富主要体现为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已经能够满足当时社会的需要。但随着世界各国工商业的发展,融资的要求日益高涨,很多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机器设备来获得融资,而在这些高价值生产生活资料上设定以转移占有为标志的质权,虽然可以避免债务人有损毁标的物的行为,同时可以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对债权起着保障作用。但是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也造成了不小的浪费:一方面,这些动产往往是债务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一旦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就无法继续使用,直接妨碍债务人的生产生活,与债务人获得贷款以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目的相违背;另一方面,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予以保管,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和费用,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此在农业社会以书画或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固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碍难行。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材料,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以寻觅资金,殆属不可能之事。¨同时,现代物权法理念的着眼点也从所有权转换到了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人们更加注重物尽其用,显然动产质押制度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所以,世界各国纷纷对这样的社会需求做出了各自的应对,而动产抵押制度就是应对的主要措施之一。踉蠹骸睹穹ㄑ涤肱械寡芯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年碌版,第场
第一章动产抵押制度概述第一节动产抵押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