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编办函〔2004〕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本站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政府授权负责对新建、扩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筑中防空地下室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竣工的人防工程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条本站行政上属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条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文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施工规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图集,以及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第四条监督范围:
(一)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二)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
(三)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
(四)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重要材料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对工程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章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核验的申报
第五条办理申报手续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应随带下列证件,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关于人防工程的批复。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计审核意见。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及承包合同。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经营手册及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有关人防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30天内办理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填写西安市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二)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质监费用。
(三)对不及时办理申报手续而擅自施工的项目,由我站发催办通知书后,建设单位仍不按照规定办理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工程质监基本程序
第七条质监站受理工程监督后,15天内发给《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书》。
第八条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质监站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九条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人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受监人防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核验,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对违章施工造成人防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及《人防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企业,视情节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