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饭店法律制度饭店法律制度 2一、饭店法概述一、饭店法概述 : 饭店法是调整饭店在开设、经营中各种社会关系,如饭店与旅客之间、饭店与旅客之外有关当事人之间、饭店与员工之间以及饭店与其他旅游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争论: 饭店专门法与通用性法规。 3 : 国内法渊源: A 旅游法律 B 旅游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国际法渊源: A 国际旅游条例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B 国际旅游协定如?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草案? C 国际旅游组织国际旅游会议作出的重要宣言决议法案如?世界旅游宣言? D 国际旅游惯例 4 二、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二、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双方权利义务的时空范围 :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终止:结帐终止驱逐终止违约终止 5 程斌诉三羊开泰宾馆未登记入住因其他住客失火蔓延被烧伤赔偿案案情简介 1. 2000 年1月1 日,王仁等四人入住三羊开泰宾馆 402 房间。该房为标准双人间,登记人为王仁,登记的同住人为王仁的兄弟王平。程斌和另外一人也同住在该房间,但未办加铺登记手续。 2. 次日凌晨,该宾馆 302 房间失火,火势蔓延,致宾馆三层以上重大火灾。程斌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还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 6 3. 事后, ‘‘三羊开泰宾馆”向程斌等人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但出院后,对程斌等人的财产损失、误工费、后期医疗费用,。 7 当事人起诉情况民事起诉书原告: 程斌,男, 35岁,广东省广州市人被告: 三羊开泰宾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象山县法定代理人: 张平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共计 39666 ·50兀。事实与理由: 2000 年1月1 日,我住在被告宾馆 402 房间,次日凌晨 3 时许,该宾馆 302 房间住客失火,火势蔓延,导致宾馆三层以上重大火灾。为了逃生,我和其他人一起破窗跳楼,保住了性命,但是身上仍有多处烧伤,此外,还有跳楼造成的跌伤,随身所带物品也被大火烧掉。事发后,被告为了息事宁人,先行支付了我的前期治疗费用。但对后期治疗,以及我的误工损失和财产损失, 不予赔偿。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人:程斌 2000 年7月1日 8 审判情况原告律师: 原告入住被告宾馆,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律师: 原告于失火当天住宿是事实,但是原告所住房间是王仁、王平兄弟俩登记的标准双人房间,且原告也未办理加铺手续。因此,原告不是该房间合法住客,原告也就与被告没有形成住宿消费合同关系,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火灾中被告是最大的受害者,原告的损失应由失火者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 法院审判: 2000 年1月1 日,王仁等四人人住由被告三羊开泰宾馆 402 房。该房为标准双人间,登记人为王仁,登记的同住人为其兄弟王平。原告程斌及另外一人亦同住此室,但未办加铺登记手续。次日凌晨三时许,该宾馆因 302 房间住客失火,火势迅速蔓延,致宾馆三层以上重大火灾,原告等人为逃生而破窗跳楼,身上有多处被火烧伤, 另有跌伤等其他损伤,随身所带物品也付之一炬。事发后,被告为平息事态,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前期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曾与被告交涉财产、误工等损失及后期整容费用等问题,但因双方意见相差悬殊而未成。原告遂诉至象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赔偿原告多项损失 39666 .50元。被告三羊开泰宾馆答辩称:原告所住房间并非原告本人登记, 故原告并非该房合法住客。原告属私自入住,行为违法,原告与被告未形成旅客住宿消费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虽因宾馆火灾受损失,但其受损害的事实及结果均与被告无关。在火灾事故中,被告是最大的受害者。原告的损失应由失火者承担。原告所诉诉讼主体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10 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告未经登记入住告三羊开泰宾馆,且未办加铺登记手续,故原告行为违法,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消费合同关系。 2. 原告所受损失因失火者造成,属侵权损害赔偿, 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责任者请奉赔偿。 3. 但被告是该宾馆的管理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