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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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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资料下载 2016/5/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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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沧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是指单位( 子单位) 工程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 工程竣工验收前, 依据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规定, 对单位( 子单位) 工程每一户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范、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并应进行必要的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含以下检查内容: (一)屋面、外墙及地下室防水效果(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效果(三)室内空间尺寸偏差(四)楼梯、平台、阳台、低窗台、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安全防护装置的制作及安装质量(五)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六)门窗制作、安装质量(七)烟道、抽气道、通风道的功能 2 (八)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及有关通水、通球试验(九)采暖及制冷系统安装质量和试压、试运行试验(十)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十一)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其它项目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依据有关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报告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二)为保证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和验收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日程安排、验收组成人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检测仪器和工具的种类及数量、现场实测实量点的空间位置、验收要求等。(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求,逐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四)分户验收应逐项进行,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论表》,待分户验收完成后, 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在竣工验收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对不合格户重新组织验收。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 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分户质量验收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 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5 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论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第九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