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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5/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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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 1991 年 II月 25 日,德国 A 公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 Jettish 彩色复印机 2000 台, 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 ) 4000 美元, 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 12月 30 日。 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 报价高于 A 公司发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 故而 A 公司于 12月 15 日向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月25 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 12月 22 日, 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 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后因 A 公司末履约, 香港 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 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A 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 1991 年 11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已于 12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 该要约已失去效力, 因而 B公司 12月 22 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I)A 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1998 年2月 20日, 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 愿以每台 400 美元的价格按照 CIF 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 3000 台, 总价值 200 0 万美元。 1998 年2月 22日, 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 2月 23日, 日本乙公司将 3000 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 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 500 台电冰箱包装破损, 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 在其签发提单前, 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 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 1999 年3月I 日收到货物, 发现 500 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 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 )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 )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 参考答案](1 )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 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 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 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 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 A 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 年7月 26日, 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 B 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 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 )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 货轮滞留中途港, 致使玉米变质,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