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
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
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旧城改造)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 适建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 — 20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
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
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 (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
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
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
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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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率管理办法》实施。 ( 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地上建筑面积包括 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
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
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
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 米- 米。当 米<层
高≤ 米,计算容积率时,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
倍计算;当层高> 5 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 2 倍的基础
上按照层高每增加 米增加 1 层计算。 跃层式住宅、 排屋、
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
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 米。当 米
<层高≤ 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
积的 倍计算;当层高> 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 2
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 米即增加 1 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
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 米,二层及以上层
高不宜超过 米;当 米<底层层高≤ 6 米、二层及以上
层高> 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 2 倍的
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 米即增加 1 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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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合理提高。 门厅、 大堂、 中庭、 内廊、
采光厅等,经审查后可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商业建筑层高复杂,特殊公共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层高按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4、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