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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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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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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
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 >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 级 3,500 0 5 1
10,000 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 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 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 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 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 物流走向合理。
(3)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 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 域。
(5)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 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 性物质脱落。
(7)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 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 区域。
(8) 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 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空气净化系统
工艺用水系统
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设备清洗
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灭菌设备
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 定的质量标准。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 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 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 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二、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监督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N50毫升) 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剂;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的最低 要求
其它无菌药品:
10,000级:供角腊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 应。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 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 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批的划分原则:
(1) 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 均质产品为一批。
(2) 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批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 产品为一批。
(3) 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 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 量标准。
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量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 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物料、容器、设备或其它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 或灭菌处理。
成品的无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