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版旅游协议北京市我国旅游协议
协议编号:
北京市我国旅游协议
旅游者: 出境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监制
二oo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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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协议为示范文本,适合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我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我国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缔结的我国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我国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体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我国除港、澳、台地域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她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我国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要求,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处理方法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署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各项条款,尤其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协议编号”;填写完成后,请旅游者保留原件,旅行社保留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该在签署协议前通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相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留好旅游活动中的相关票据、证实和资料,方便当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275315。
6、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能够书面形式对协议内容给予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去《通用条款》中要求应该由旅行社负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协议组成部分。协议编号:
北京市我国旅游协议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我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我国旅行社,并接收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通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