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单位) 19961023( 颁布时间) 19961023( 实施时间) 黔府办发[1996]166 号( 文号) 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 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 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第二条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 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 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 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第三条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 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的技术依托。第二章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四条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 (一) 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 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 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 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 (三) 中试目标明确, 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 (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 建立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强烈的科技意识, 高度重视中试基地建设, 能提供20%左右资金, 并在人员、设备、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凡申请全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的项目, 由依托单位负责编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 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 组建跨行业中试基地, 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联合申报。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中试基地应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第六条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聘请一批熟悉研究开发, 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 对上报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逐项评审, 经综合平衡, 制定建设项目计划后正式下达,并由省计委列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后正式下达。第七条列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 由承担单位负责填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 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核定的总规模、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控制数。中试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再行审批。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重点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立项、审批、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协调、督促和政策性指导。第九条省重点中试基地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 属科研事业性质, 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中试基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作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重点中试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持单位提名审批, 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备案。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