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是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在贵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设立的重点学科,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在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第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分级建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彰显特色的原则,着眼于国家、地方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以建设和打造学科群为目标,增强一级学科建设的意识,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逐步建立一批按一级学科建设的重点学科和学科群,重点建设一批与贵州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服务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学科;重点扶持一批我省急需的新兴产业和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学科,提升我省学科整体水平,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省级重点学科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三个层次进行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进行设置。
第六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主要在全省1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对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较多的也可按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主要从市州新建本科院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依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各重点学科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托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九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由省学位委员会与依托学校、学科负责人三方签订《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依托学校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建设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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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省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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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