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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房奉送的阁楼未能列入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重大误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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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房奉送的阁楼未能列入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重大误解.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3/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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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随房奉送的阁楼未能列入买卖合同条款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随房奉送的 阁楼 、 阳台 等未列入买卖中或在产权证中未予体现,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结合双方买卖中的房屋单价、面积及房屋买受人之前是否明知进行判断。尤其要注意当房价出现波动时,当事人以此为由悔约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
美旋公司为本市纪翟南路香港花园的开发商。XX年8月27日,美旋公司在《上海楼市周刊》刊登广告,载明 香港花园二房一厅(),, 。嗣后,美旋公司还曾在报刊刊登同类广告,,其余内容与前述广告基本一致。另在美旋公司发布的楼书中亦载明 六层有阁楼 的内容。
XX年9月13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实地查看了本市纪翟南路 弄香港花园 号 室房屋。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载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购买本市纪翟南路 弄香港花园 号 室房屋,,每平方米7,673元,总价款573,403元;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在订立本协议后,支付美旋公司定金10,000元等。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载明。嗣后,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支付了定金10,000元。
XX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价款与前述定购协议书一致。内未涉及有关阁楼面积的内容。同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向美旋公司支付了房款104,703元、***及贷款服务费1,000元。
经审理查明,美旋公司的广告及楼书中所称之 阁楼 ,其性质为6层房屋的屋面部分。因为此屋面部分的因素,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所购房屋的价格略高于小区同期同类型房屋的价格。
XX年10月8日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诉至法院,诉称:美旋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只提到阁楼的面积,对阁楼的性质和形状没有说明,且阁楼仅是六楼的屋面部分,不能纳入使用范围,美旋公司承诺送阁楼却未在中反映出来,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故请求判令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美旋公司于XX年9月23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美旋公司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703元及服务费1,000元。
美旋公司则表示双方当事人对阁楼是六楼的屋面部分没有误解,对方是现场看了五楼、六楼房屋后才决定购房的,且在买卖及售房宣传资料中也未将阁楼面积纳入房屋建筑面积中。对方请求撤销实际是悔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请。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撤销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与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市 弄香港花园 号 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
二、上海美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房款114,703元及***、贷款服务费1,000元。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金旭东、谭新眉、金悄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一、应正确认定 随房奉送 标的物的权属性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核心是 随房奉送 的阁楼是否应在房地产产权证中作为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