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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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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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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规划、设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规划、设立、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投资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筹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湿地公园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自然风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和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区域划分、保护重点、建设管理、保护措施、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并且与生态环境保护、防洪、河道综合整治、绿地系统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
(二)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历史文化等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湿地公园;
(四)适宜开展生态旅游、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