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税务稽查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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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昌明
日期:2009-06-1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使命。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涉税案件的关键,是提取证据证明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基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对丰台地税局稽查取证工作的科学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税务稽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所谓税务案件的证据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通过证据的相互映证,能再现税收违法事实,使之客观地接近税务案件真相。税务案件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查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归纳起来,税务稽查取证有下列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书证。一般应调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由提交证据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二)物证。税务案件调查取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并注明“与原物相同”或有文字说明;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应制作文书,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押印等方式证明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资料。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涉税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可以是出具说明材料,也可以为当事人做笔录。制作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六)鉴定结论。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结论应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公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查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税务机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印证。
二、税务稽查取证的关键三性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税务稽查取证的关键三性。
(一)证据来源具备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能主观推测、想象或者人为捏造,这是证据的本质要求,是证据的生命力所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税务稽查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去了解它,收集它,不能带着臆断和偏见,也不能牵强附和,更不能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二)证据之间注重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