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信用社,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仅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只能指定一个网点办理贴现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人员经过严格培训,并在有关银行业机构实习经办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二)有专门的银行承兑汇票鉴别仪器;
(三)制定了内控严密、操作规范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贴现申请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持票人资信状况良好;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持票人需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合乎法定要式、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七)对汇票真实性有根据性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为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加上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
第八条贴现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县级联社在考虑资金成本、风险因素后与客户协商确定贴现利率。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九条信贷部门(包括办理贴现网点信贷人员、县联社信贷部)是接受贴现业务的申请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客户的贴现申请;
(二)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交易背景;
(三)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协议;
(四)汇票逾期后追索;
(五)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
(六)建立并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七)审查汇票的票面要素、背书及签章;
(八)保管应由信贷部门保管的贴现凭证。
第十条会计部门(包括办理贴现网点会计人员、县联财务会计部)是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复审汇票的票面要素、背书及签章;
(二)汇票的查询;
(三)办理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
(四)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和应由会计部门保管的贴现凭证;
(五)汇票到期办理委托收款;
(六)汇票遭承兑行拒付退票后及时提示信贷部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