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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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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doc.doc

上传人:omfadaz599 2016/5/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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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 我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我省水运资源丰富, 沿海航道四通八达, 最高可通航 30 万吨级船舶, 内河航道密布, 通航里程达 9762 公里, 拥有高等级航道 1432 公里, 主干航道日均流量超过 1000 艘次。 201 4 年全省水路运力达到 2430 万吨, 其中拥有特种船舶和万吨级船舶 1873 万吨; 全省完成水路客运量 3581 万人、水路货运量 亿吨, 上述指标均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全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 亿吨、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 2000 万标箱, 达到 2136 万标箱。其中宁波―舟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 亿吨,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达到 1945 万标箱, 增速居全国前列,世界排名升到第五位。目前我省 95% 的外贸物资由水路运输,浙北内河航运一直承担着全社会 60% 以上的货运量。水运低碳、节能、高效的优势在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日益突显,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的发展意见》的出台、《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正式批复, 我省水运迎来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目前, 我省沿海正在大力开展大宗散货战略储备基地、港口物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基地等三大基地建设,内河则开展复兴行动,舟山正在建设江海联运服务中心, 沿海远洋特种船舶、内河集装箱船舶发展迅速, 行驶在水路上的船舶日益增多, 但由此带来的安全监管压力也与日俱增。近年来, 我省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沿海船舶和兄弟省市群死群伤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2012 年4 月,苏州太湖快艇事故造成 4 名大学生遇难;12 月,湖南益阳渡船倾覆造成 9 人死亡;12 月,广东汕尾货船与渔船碰撞导致 9 人失踪;2013 年3月 19日, 我省海船涉及江苏启东沿海碰撞事故,导致 3 人死亡、 5 人失踪。为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使人民群众实现便捷安全的水路出行,急需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二是完善现有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已相对滞后, 1983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2002 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具体针对性往往不足,与我省水上交通运输业现状有不适之处。首先,现有法规对涉水各部门安全监管职权界限规定不够清晰,对农(林) 生产自用船舶、城市园林等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管,易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等情形。其次, 目前我省水上安全救助能力( 尤其是内河事故应急救助能力) 薄弱, 应急救助力量分布不均、非水网地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严重不足, 越来越不能满足我省水运快速发展的需要。上述情况, 使得我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中大量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为提高水上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水上应急救助能力, 使之与我省水运经济发展相适应, 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三是水上交通依法监管的需要。我省水上交通现场执法具有通航里程长、水域环境复杂多变、执法对象种类多等特点。近年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