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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回忆笑一笑 2021/3/19 文件大小:1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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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
(讨论稿)
2009 年 12 月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下次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
1. 国家级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2. 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3.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投资方为建设单位;
4. 特殊项目可临时确定建设单位。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 批准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 国土资源部及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初步验收,另一部分是竣工验收。
第二章 初步验收
第七条 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
第八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完成; 
  2.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 各参建单位竣工文件准备齐全; 
  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总结完成;
6.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初步验收申请。
第九条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程序
1. 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 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意见;
4. 现场检查实体工程;
5. 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第十条 参加初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工作,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2.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4.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资料,配合初步验收;
5. 建设单位聘请的地质灾害方面的验收专家协助建设单位总结修复、补救或缺失工程的整改意见;提出保证验收工程防灾减灾效能的建议;编写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监理单位按照评定规定(附件一)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质量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验收组提出的修复、补救或缺失工程的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组提出的保证验收工程防灾减灾效能的建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条件
1. 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并确认为合格工程;
2. 初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或缺失工程已经完成;
3. 工程完工后运行了一个水文年;
4. 参建单位竣工文件准备齐全;
5. 建设单位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了书面申请;
6. 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通过审计;
7. 参建单位已按有关规定内容完成了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组组成
竣工验收组有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成,专家成员不少于验收组人员的60%,验收组长在专家成员中产生。专家成员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年以上。
验收组成员人数:300万元以下项目或简单项目最少由五人组成;300万元—1000万元项目最少由七人组成;1000万元以上项目最少由九人组成。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部门
1.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国家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省级及市(州)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县级及县级以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2.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