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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 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 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 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 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 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 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 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 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 [1]在这种“联合支 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 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 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 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 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 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 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 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 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 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 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 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 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 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 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 “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 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 财,求婚不惜贷贿” [3]。
(二)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 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 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 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即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 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在唐代,政府